考核安全、记录与补测

考核要贴近实战,更要安全可控、成绩真实。本文介绍考核组织中的安全保障要求、成绩记录与过程性评价的运用,以及因伤病缺考时的补测安排原则。具体补测时间和程序以单位当期考核方案为准。

核心结论

考核要贴近实战,更要安全可控、成绩真实。过程性评价关注成长轨迹而非一次分数;补测是保障公平的正常安排,不是降低标准的通道。

先做什么

  1. 考核前如实申报身体状态,伤病未愈主动申请缓考
  2. 确认场地器材安全,防护装备穿戴到位
  3. 服从考官导调和叫停指令,出现异常立即停止并报告
  4. 成绩当场核对签认,有异议按程序反映

不能做什么

  • 不得隐瞒伤病带伤参加对抗和体能科目
  • 不得在对抗中使用真实警械或自带未检器材
  • 不得虚报、涂改、代签考核成绩
  • 不得以补测为名反复缺考或挑选科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训练考核及保障提出制度要求,支队据此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成绩管理规范。

学习目标

通过本篇学习,应当能够说明考核安全管理的基本环节,知道成绩如何记录和使用,了解补测的适用情形和申请原则。

  • 掌握考核前、中、后的安全要求;
  • 理解过程性评价和成绩运用方式;
  • 知道伤病缺考时的正确处理方法。

制度或课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训练考核工作及其保障提出制度要求。支队考核材料和蓝军训练教学方案对安全防护作了具体安排:对抗程度必须适中并符合安全标准,全程确保安全性和可控性,并为参训参考人员配备防护装备、训练器材和相应保障。

成绩运用依据全警实战能力评价机制:采用过程性评价而非终结性评价,强调成长轨迹,评价结果与能力短板识别、针对性训练以及岗位调整、评优评先挂钩。

核心内容

考核前安全准备。检查场地环境和器材状态,对抗类科目一律使用训练专用道具和模拟器械;参考人员穿戴规定防护装备;组织者交代规则和安全措施,确保所有参与者了解;参考人员如实申报伤病和身体状态。

考核中安全控制。教官或考官全程导调,逐步升级对抗程度、适时调整节奏,出现失控风险立即叫停;扮演对抗角色的人员掌握自我保护方法(头部保护、倒地保护、受控保护);体能类科目关注参考人员状态,异常情况优先处置。

成绩记录。考核过程按要求进行音视频记录,关键数据同步登记;成绩如实记录、当场确认,任何人不得涂改;点评意见与成绩一并归档,作为个人成长轨迹和队伍研判的依据。

补测安排。因伤病、执勤任务等正当原因缺考的,按单位安排参加补测;补测科目、时间和组织方式以当期考核方案为准。补测是保障公平的正常安排,不是降低标准的通道。

考核安全、记录与补测:考前准备、过程控制、记录确认、补测复核学习图
考核安全、记录与补测:考前准备、过程控制、记录确认、补测复核(本站原创学习图解,依据本页正文梳理)
执行要求
  • 考核前如实填报身体状态,伤病未愈主动申请缓考补测;
  • 进场即接受安全检查,防护装备穿戴到位;
  • 服从考官导调和叫停指令,出现受伤立即停止并报告;
  • 成绩登记当场核对签认,对成绩有异议按程序反映;
  • 缺考人员主动跟进补测安排,不无故缺席。

禁止性事项

以下行为严格禁止

  • 不得隐瞒伤病带伤参加对抗和体能科目;
  • 不得在对抗科目中使用真实警械或自带未检器材;
  • 不得虚报、涂改、代签考核成绩;
  • 不得以补测为名反复缺考或挑选科目;
  • 不得在考核记录之外私自留存、传播考核音视频。
自查或考核

组织者和参考人员可分别自查:

  • 组织者:场地器材检查记录是否完整,防护和急救准备是否到位,导调与叫停机制是否明确;
  • 参考人员:身体状态申报是否属实,防护装备是否会正确穿戴,是否清楚受伤后的报告流程;
  • 双方:成绩记录是否当场确认,缺考补测是否已按方案登记。
常见问题

问:轻伤坚持考核算不算好作风?答:不算。带伤参加对抗科目既危及自己也影响同组安全,如实申报、按安排补测才是规范做法。

问:补测成绩和正常考核成绩效力一样吗?答:按正当理由批准的补测,成绩按当期方案正常记载使用;具体规则以单位方案为准。

问:考核录像会用来做什么?答:用于成绩认定、争议复核和教学复盘,按工作资料管理规定保存使用,个人不得私自留存传播。

正式文件入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公开文本。本单位当期考核方案中的安全预案、成绩管理和补测程序以内部正式发布为准。

公开资料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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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25年施行)发布主体:公安部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日期:2025-10-21核验日期:2026-07-19原文链接

    相似内容说明:部门规章正文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组织、内容、考核和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