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通过本篇学习,应当能够完成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前检查,掌握音视频资料的保存和调取纪律,并按规范完成接处警登记等工作记录,做到事实与判断分开、记录忠于原意。
- 掌握执法记录仪"电量、时间、存储"三项检查;
- 知道音视频资料保存、调取和移交的基本要求;
- 掌握工作文书记录的准确性原则。
制度或课程依据
执法记录仪属于证据固定类装备,其核心价值是为执法行为提供客观完整的视频证据、保护民警免受不实投诉、促进执法规范化,并为事后复盘和培训提供真实素材。各地公安机关的公开管理实践均要求上岗佩戴执法记录仪,禁止选择性或不完整摄录,并要求做好设备排查、功能测试和操作培训。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对视频图像信息的调用登记、保存期限和信息保护责任作出规定,是音视频资料管理的公开法规背景。
核心内容
使用前三查。电量检查:确保能支撑完整执法过程记录;时间校准:确认系统时间准确,保证记录时间可采信;存储检查:确认空间充足,避免记录中断。任何一项疏忽都可能导致关键证据缺失。
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应全程开启记录,不选择性摄录、不中途关闭;复杂警情按分工安排专人全程全景录像。涉及敏感警情和国家秘密的场景,按保密规定操作。
资料保存与调取。音视频资料按规范保存、上传和移交,不得随意删除或外泄;调取使用履行登记审批手续,用途限于工作需要。
工作文书记录。处置完毕按规定完成接处警登记和战果上报;记录应忠于原意、区分事实与判断,不把个人推测写成确定事实;重要或不明确事项及时报告。年度总结、工作谋划等文书按单位部署形成"总结—谋划"的闭环。
执行要求
- 上岗前完成记录仪三项检查,并向带队民警报告设备状态;
- 电台汇报和文书登记中的执法记录仪编号等要素填写准确;
- 当班资料当班移交上传,不过夜、不积压;
- 人员、证据、财物移交时同步做好记录,做到手续完整;
- 发现设备故障立即报告更换,不带故障设备上岗。
禁止性事项
以下行为严格禁止
- 不得选择性摄录或擅自中断记录;
- 不得私自删除、剪辑、拷贝、外传执法音视频资料;
- 不得在登记文书中虚构、夸大或隐瞒处置情况;
- 不得将工作资料存入个人网盘或转发到工作范围以外;
- 不得使用未经校时、存储异常的设备记录执法过程。
自查或考核
执法记录情况是执法勤务监督视频回查的重点内容。个人可对照自查:
- 最近一次执勤是否做到三查齐全、全程开启;
- 资料上传移交是否及时,有无个人留存;
- 接处警登记要素是否完整,事实与判断是否分开;
- 被回查指出过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
常见问题
问:警情很急来不及检查设备怎么办?答:三项检查应在接班时完成而不是出警前,接班即检查是避免"带病出警"的唯一可靠办法。
问:当事人要求删除对其不利的录像怎么办?答:明确告知资料按规定保存管理,任何人无权要求现场删除;当事人的合法调取诉求引导其走正式程序。
问:文书里能不能写"我认为他喝醉了"?答:应记录可观察的事实(气味、步态、言语状态、呼气测试结果等),判断性结论注明依据,避免把推测写成事实。
正式文件入口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公开全文。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公开实践:晋城市公安交警公开材料。本单位的记录仪管理办法、文书格式和上报流程以内部正式发布为准。
公开资料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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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晋城公安交警支队狠抓三细节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发布主体: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台: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0-06-19核验日期:2026-07-15原文链接
相似内容说明:公安交警公开材料要求上岗佩戴执法记录仪,禁止选择性或不完整摄录,并要求设备排查、功能测试和操作培训。
- [2]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9号)发布主体:国务院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日期:2025-02-11核验日期:2026-07-15原文链接
相似内容说明:条例正文界定公共场所固定视频系统,规范建设区域、隐私禁区、调用登记、国家机关调取、至少三十日保存和信息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