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录与权利保障

执法全程记录与当事人权利保障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两大支柱。执法记录仪作为证据固定类装备,其规范使用既是保护民警免受不实投诉的"护身符",也是约束双方行为、促进文明执法的"监督镜"。本文说明执法全程录音录像的法定要求、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规范与管理要求,以及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享有的陈述申辩、知情、救济等核心权利。

学习图解:执法记录与权利保障

启动记录、客观完整、妥善保存与依法使用关系图
启动记录、客观完整、妥善保存与依法使用关系图(本站原创学习图解,具体条件与程序以本页正文及所引条文为准)

适用情形

执法全程记录适用于民警执行的所有执法执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巡逻盘查、传唤与强制传唤、警械使用、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治安检查、突发事件处置等。凡涉及与执法对象发生接触互动的执法行为,原则上均应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当事人权利保障则贯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从民警表明身份的那一刻起,执法对象即享有一系列法定程序性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回避权、核对笔录权、家属通知权等。这些权利不因当事人的配合或抗拒而被剥夺,是法治社会对执法行为设置的必要程序约束。

有效法律依据

执法记录与权利保障的法律依据涵盖多个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权利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陈述申辩、听证等核心程序权利;《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对执法视频资料的调取、保存和使用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从顶层设计层面确立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方向。

此外,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对设备的日常检查、操作规范和资料保存作出了细化要求。

法定条件

执法记录仪的启动条件:在执法执勤活动开始时即应开启执法记录仪,不应等到冲突发生后才启动。记录应覆盖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表明身份、告知法律依据、盘问检查、传唤、警械使用等各个环节。

停止记录的例外情形:涉及国家机密的执法场景,应按保密规定操作或关闭记录;涉及敏感警情时,须特别注意保密纪律,记录的视频资料不得随意外泄。

当事人的核心权利:

  • 知情权:当事人有权知悉涉嫌的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定依据、办案民警的身份,以及自身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 陈述和申辩权:当事人有权对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 申请回避权:当事人认为办案民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 核对笔录权: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
  • 家属知情权:被传唤后,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家属。

程序步骤

执法记录仪使用程序:

  • 出勤前检查:每日上岗前检查执法记录仪的三项关键状态——电量(确保能支持完整记录)、时间校准(确保记录的执法时间可采信)、存储空间(避免记录中断)。任何一项不到位都可能导致关键证据缺失。
  • 全程开启:从接近执法对象前即开启记录,确保表明身份、告知法律依据、盘问检查、警械使用等所有关键环节被完整记录。记录仪应固定于胸前或肩部等能稳定拍摄的位置,避免被遮挡或摇晃。
  • 持续记录:执法过程中不随意中断记录,特别是在冲突升级、警械使用等关键节点,确保记录的连续性。
  • 结束与标注:执法结束后及时标注和归类记录文件,便于后续检索和使用。

视频资料保存管理:

  • 执法记录视频资料应按规范保存至指定存储设备或系统,不得随意删除或外泄。
  • 涉及案件的视频资料应作为证据随案移送;非案件类的日常勤务记录按规定期限保存。
  • 调取、复制执法视频资料应履行审批手续,做好使用登记。
  • 涉及敏感警情的视频资料按保密规定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注意事项

  • 保密纪律是高压线:涉及敏感警情的执法视频,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通过社交媒体传播。涉及国家机密的执法场景应按保密规定操作,必要时关闭记录。违反保密纪律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 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理:如执法记录仪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在条件允许时尽快更换备用设备或采取替代记录方式(如手机录像),并在事后报告中说明。
  • 记录不是"选择性的":不得只记录对自身有利的片段而跳过敏感环节,选择性记录本身就是执法不规范的体现,在法庭上将严重削弱记录的证明力。
  • 权利告知不能走过场:告知当事人权利时应当使用对方能理解的语言,确保告知具有实质意义。当事人在紧张状态下可能听不进去,必要时在询问前再次确认其是否理解所享有的权利。

权利保障

本节从执法监督维度补充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机制:

  • 投诉举报权:当事人认为民警执法行为违法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国家赔偿请求权:因违法执法行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 执法记录的"双刃剑"效应:执法记录仪客观记录双方言行,既保护民警免受不实投诉和诬告,也约束民警规范执法行为。在投诉案件中,完整的执法视频是还原事实真相最有力的证据。

常见错误

  • 出勤前未检查设备:电量不足、时间不准、存储已满,导致执法过程中记录中断或无法启动,关键证据缺失后无法补救。
  • 选择性记录:冲突升级时才开启记录,或只记录对方抗拒行为而跳过自身执法过程,使记录丧失完整性,在法庭上可能被排除或质疑。
  • 权利告知遗漏:询问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导致笔录存在程序瑕疵;传唤后未通知家属,构成程序违法。
  • 视频资料保管不善:随意删除、外泄或丢失执法记录视频,不仅丢失关键证据,还可能被认定为故意销毁证据。
  • 因申辩加重处罚: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办案民警认为其"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这明确违反"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的法定原则。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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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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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晋城公安交警支队狠抓三细节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发布主体: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台: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0-06-19核验日期:2026-07-15原文链接

    相似内容说明:公安交警公开材料要求上岗佩戴执法记录仪,禁止选择性或不完整摄录,并要求设备排查、功能测试和操作培训。

  2. [2]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9号)发布主体:国务院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日期:2025-02-11核验日期:2026-07-15原文链接

    相似内容说明:条例正文界定公共场所固定视频系统,规范建设区域、隐私禁区、调用登记、国家机关调取、至少三十日保存和信息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