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图解: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节选
巡防常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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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五十二条 街面常用 口头传唤程序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家属的方式包括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五十三条 街面常用 询问查证要求
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不能到场或者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四条 街面常用 证据收集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全面、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街面常用 全程记录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依照规定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形成记录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执法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完整。不得对执法记录进行剪辑、修改或者销毁。
询问、检查、辨认、勘验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涉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应当随案移送并长期保存。
公开资料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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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正)发布主体:公安部平台: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20-07-16核验日期:2026-07-15原文链接
相似内容说明:部门规章正文规定行政案件证据收集固定、调取通知、个别询问、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的条件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