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图解:警械使用程序
适用情形与警械分类
警械使用适用于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面临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情形。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警械分为三类:
-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伸缩警棍、催泪喷射器、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适用于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执法、袭击人民警察、结伙斗殴殴打他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强行冲越警戒线、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需要当场制止的行为。
- 约束性警械(手铐、警绳、约束带等):适用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约束控制。
- 防护性装备(防割手套、防刺服等):在可能出现刀具等锐器威胁的执法场景中,为民警提供被动防护,不属于武力使用范畴。
法定使用条件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法定使用条件(条例第七条):经警告无效后,遇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
- 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 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 袭击人民警察的;
- 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警告前置是法定程序: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前,除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外,必须先行口头警告。标准警告用语为:"警察别动,否则使用警械,无关人员躲避。"警告应在执法记录仪中清晰记录。实际使用中可根据情况反复警告,警告无效后方可使用警械。
使用限度:警械使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力级别应与嫌疑人的反抗程度成比例——徒手对抗用徒手技术,持械对抗用相应警械,致命威胁方可考虑动用武器。
程序步骤:警告—使用—停止—报告
警械使用的标准程序遵循四个环节,环环相扣:
-
警告
使用警械前先行口头法言法语警告——"警察别动,否则使用警械,无关人员躲避。"该用语包含表明身份、行为指令、法律后果告知和安全提示四个关键信息。在突遭袭击等极端紧急情况下,可先行使用再补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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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警告无效后,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警械种类和武力级别。选择原则是从低到高、从轻到重,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使用中持续观察对方反应,一旦违法行为被制止即转入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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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
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继续使用超出制止必要限度的警械武力,将构成执法过当,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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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使用警械后,应及时向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使用警械的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防止证据灭失,并立即向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在完成任务后按规定时限提交书面报告。
禁止情形
以下情形禁止使用警械
警械使用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和边界,下列情形属禁止或严格限制范围:
- 催泪喷射器禁止对象:已失去抵抗能力者(如已被制服、困在车内或室内丧失抵抗能力)不得使用;不得近距离直接对准人的眼睛和嘴巴喷射(可能造成永久性眼部损伤);对未成年人不得使用;对妇女限制使用,以制止暴力为限度;对伤残人员及有疾病的人员(如哮喘、心脏病患者等)限制使用,使用后须专门询问过敏史和基础疾病情况;
- 伸缩警棍禁止击打部位:避免击打头部、颈部、脊柱等致命部位。警棍属于钝器,不当击打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应以四肢为主要击打目标,以使其丧失攻击能力为目的,而非惩罚性殴打;
- 禁止将催泪喷射器作为日常威慑手段:催泪喷射器虽是"非杀伤性警械",但并非"无伤害"警械,不当使用仍可能造成严重损害;
- 禁止违法行为制止后继续使用武力:对方已停止反抗或违法行为已被制止后,继续使用警械进行惩罚性击打,构成执法过当,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本页如何适用:本条规定了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八种法定情形,是本页警械使用程序的核心法律依据。民警使用伸缩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前,除紧急例外情形外,必须先行口头警告;警告无效后方可使用,且应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来源:国家行政法规库 | 核验日期:2026-07-19
注意事项与权利保障
注意事项
- 催泪喷射器的使用边界:严格遵守"天时地利人和"判断原则——上风方向、开敞空间、围观人群安全距离。使用后必须执行善后处理五步流程(警告、安抚、净化、询问、观察)。
- 伸缩警棍的使用边界:以四肢为主要击打目标,以使其丧失攻击能力为目的。击打前依法警告,击打后及时评估是否需要升级或停止武力。
- 最小作战单元中的协同意识:在小组处置中,警械使用者与其他队员之间应明确分工、协同配合,一人使用警械时其他队员负责外围警戒和证据固定。
权利保障
执法对象在警械使用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被使用警械前应获得警告(紧急情况除外);被使用的武力级别应当与其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超出必要限度的警械使用属于执法过当;被使用警械后受到伤害的,有权获得及时救治;认为警械使用违法或过当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请求国家赔偿。
围观群众的权利保障:警告用语中包含"无关人员躲避"的安全提示,民警使用警械时应有意识地清理围观群众至安全距离,防止误伤。
常见错误
- 省略警告程序:跳过口头法言法语警告,直接使用警械。除法定紧急例外情形外,省略警告导致警械使用的合法性基础丧失。
- 警告与使用脱节:警告后不给对方足够的反应时间即使用警械,使警告沦为形式。
- 武力升级过快:面对徒手推搡即使用警棍击打,违反比例原则。应遵循"徒手对徒手、警械对器械、武器对致命威胁"的对应层级。
- 对禁止对象使用催泪喷射器:对已被制服人员、未成年人、近距离直喷面部等法定禁止或限制情形使用催泪喷射器。
- 行为停止后未及时停手:对方已停止反抗或违法行为已被制止后,继续使用警械进行惩罚性击打,构成执法过当。
关联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第七条列举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八种法定使用情形,为警械使用的核心条款。约束性警械的使用条件由该条例相关条款另行规定。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 细化现场制止行为的操作流程和武力使用规范。
装备操作模块:九小件概览 —— 了解各类警械装备的性能参数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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