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念与法律依据
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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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级武力 · 执法控制 · 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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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法律依据
基础理论
第二级武力
执法控制
📋 4步:核心定义 → 法律依据与第十九条 → 武力对等原则 → 规范法言法语
徒手防卫与控制是警察在不能/不便/来不及使用警械武器时,以徒手方式制止暴力侵害、保护自身、抓捕控制的执法技术,核心目的是执法控制而非格斗。
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是警察在不能、不便或来不及使用警械和武器时,以徒手方式制止暴力侵害、保护自身安全、抓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执法技术,其核心目的是执法控制而非单纯格斗。
口头→徒手→警械→武器四级递进。第十九条明确:轻微暴力、警告无效可徒手制止;情况紧急可跳过警告直接使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明确现场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
口头制止 → 徒手制止 → 使用警械制止 → 使用武器制止
第十九条: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适用关键:①轻微暴力 ②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下可跳过口头警告直接徒手制止。
先语言安抚→无效后警告→规范使用控制技术→对方停止即停止。武力须与对方暴力程度对等,禁止过度使用。
使用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过程中须注意武力对等原则:
· 先期使用语言安抚
· 未能有效制止时及时警告
· 规范使用防卫、控制技术
· 对方停止暴力行为时,立即停止使用武力
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口头警告三级递进。每级均有固定规范用语,警察证是执法合法证明,不得作为拒绝配合借口。
表明身份:"我是**分局的民警,正在执行公务,请你配合。"
证明身份:"这是我的警察证,人民警察证是民警执法的合法证明,如果你对此有疑问,可向辖区公安机关核实,但不能作为拒绝或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借口。"
口头警告:"警察、退后!我们正依法执行职务,你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请立即停止。"